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文件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有关精神,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优惠政策从2010年10月1日起已作调整。为确保契税政策的平稳过渡,维护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我局研究决定: 对于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我市标准为建筑面积小于144m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购房户:1、于2010年9月30日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备案的;2、在2010年11月10日前取得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的。请在2010年11月30日前向我市行政服务中心财税窗口申报纳税,我局将按原契税优惠政策执行。逾期申报纳税的,严格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东阳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