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陆炳弟 最近,有几名消费者向市消保委打电话反映个别商家销售商品“缺斤少两”:如标注10公斤一袋的大米只有9.5公斤;水产品带袋卖等等,并咨询何为“缺斤少两”?就此,市消保委专业人士向消费者作个解答。 “缺斤少两”是不良商家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一贯手法。何为“缺斤少两”?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商品重量是指商品的净重量,不包括包装物(如塑料袋)。商品称重误差超过下述范围的就是“缺斤少两”。经核称超出规定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受到质量监督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一、粮食、蔬菜、水果或每公斤不高于6元的食品:称重范围等于或小于1公斤的,其负偏差不能超过20克;大于1公斤,等于或小于2公斤的,其负偏差不能超过40克;大于4公斤,等于或小于25公斤的,其负偏差不能超过100克。 二、肉、蛋、禽、海(水)产品、糕点、糖果、调味品或高于每公斤6元且不高于30元的食品:称重范围等于或小于2.5公斤的,其负偏差不能超过5克;大于2.5公斤,等于或小于10公斤的,不能超过10克;大于10公斤等于或小于15公斤的,不能超过15克。该款活禽、活鱼、水发物除外。 三、干菜、山(海)珍品或高于每公斤30元且不高于100元的食品:称重范围等于或小于1公斤的,其负偏差不能超过2克;大于1公斤,等于或小于4公斤的,不能超过4克;大于4公斤,等于或小于6公斤的,不能超过6克。 四、金银饰品。金饰品,称重范围每件等于或少于100克的,其负偏差不能超过0.01克;银饰品,称重范围每件等于或少于100克的,其负偏差不能超过0.1克。 春节将至,市场交易正红火,笔者在此提醒消费者,依照以上规定,如果你买20公斤大米少150克,或买5公斤猪肉少20克,即属“缺斤少两”,你就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经营者补足重量。如果经营者不予理睬,可以当场向市场(商场)管理人员反映,或向质监局、工商局或消保委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