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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1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家庭暴力不仅仅是“家务事”
2011-01-13

  现在,反家庭暴力意识不断提升,更多的人认识到,曾视为“家丑不可外扬”的家庭暴力不是简单的家务事,而是一个社会问题,需要社会干预。

  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使我省家庭暴力有了自己专门的法律,切切实实为家庭暴力加了一把“锁”。

  □ 记者 孙新萍

  一部《不要和陌生人说话》让观众记住了“暴力医生”安嘉和,人们对冯远征饰演的这个角色“恨之入骨”。

  家庭暴力伤害的何止一个人

  前不久,市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接到了朝阳路一位孩子的电话,孩子哭声很凄惨,孩子说:“妈妈被爸爸打了,你们快来救救!”

  该中心工作人员忧心地说,由孩子报案的“家庭暴力”不少,而在一个充满暴力的家庭中成长的孩子,心灵会受到极大伤害,他们孤独、自卑、心怀仇恨、对家庭和婚姻缺乏安全感,有的甚至遭受父母离异痛苦,无人管教成为“自由人”,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社会上大部分青少年犯罪来自暴力、离异家庭。

  另外,近年来一种名为“受虐妇女综合征”的现象也很值得关注。业内人士指出,人因长期隐忍家庭暴力、负面情绪不断积压,一旦爆发杀伤力很大。此类事件并不在少数,银川女子马某就用铁锤将熟睡的丈夫砸死。结婚三年多,丈夫经常为一些琐事打她,还威胁让她滚。在丈夫再次施暴时,马某经过一夜的思想斗争,决定杀夫托孤。

  据有关部门统计,浙江省公安部门每年接处家庭暴力案件报警2万余件,近三年,全省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犯罪案件1700余件,其中涉嫌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案件占96%。

  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亟待关注的社会问题。

  任何人都有权制止家庭暴力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解读

  □ 记者 孙新萍

  

  市妇联相关领导对《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进行了不完全解读。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组成人员。

  《条例》规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原则是,“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同时,倡导“家庭成员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爱护、相互扶持。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不仅有关部门、组织有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予以劝阻、制止”,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条例》第八条规定: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及老龄工作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妇女联合会、工会、共青团、残疾人联合会及老年人组织等,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做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调解、制止和对受害人的救助工作。

  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重在预防。《条例》第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法规宣传纳入普法工作范围,加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识。新闻媒体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宣传健康文明的家庭风尚和家庭美德,引导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家庭伦理观念,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舆论监督,营造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社会氛围。

  施暴者未必是文化层次低的人

  2010年,市妇联妇女维权热线接待来访来电160余件,家庭暴力、外遇已成为影响婚姻的两大杀手,极大地影响了社会和谐和稳定,其中家庭暴力有10余件,且大多已被打得鼻青脸肿,较为严重。

  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成立于2006年10月,至今接警已达1300多件,且每年呈现递增趋势。

  在人们的印象当中,家庭暴力多发于农村,施暴者文化程度低,而从实际情况来看,现在一些公务员、知识分子施暴也并不鲜见,且其行为隐蔽、施暴周期化、手段毒辣。

  值得一提的是,家庭暴力多是一些家庭琐事引起,由于“家丑不可外扬”的观念根深蒂固,更多的家庭暴力案件无法统计,数量更多的轻微家庭暴力基本无人反映。

  市妇联有关人员介绍,家庭暴力的隐蔽性是家庭暴力难以消除的重要原因。有的男性性格扭曲、性情暴躁,无论是工作不顺心还是家庭小矛盾,出口就骂、伸手便打,而外人往往不知情。遇到性格内向、温和、好面子的妻子,她们忍气吞声,独自承受着精神和肉体的痛苦,其结果是不仅没有得到对方的同情,反而为下次家庭暴力埋下了隐患。

  业内人士指出,研究表明,一些施暴者初次实施家庭暴力虽是一时冲动,事后这些人也很内疚,但受害者如果就此隐忍,施暴者就会出现“冲动——道歉——积怨——再施暴”的心理变动,家庭暴力会周期性地发生。因此,第一次遭受家庭暴力时,受害者不能轻易隐忍,应当做必要的维权,与施暴者进行必要的博弈。

  严重“家庭暴力”将追究刑事责任

  现在,“清官不断家务事”的认知已在改变,对施暴者进行惩戒、对受害者进行帮助正越来越多地得以实现。

  我市家庭暴力的诉求途径已不少,有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妇女法律咨询中心、妇女法律援助中心、“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妇女法律顾问团、12338妇女维权热线及镇乡、村两级妇女维权工作站。

  《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第十三条指出,公安机关应当将涉及家庭暴力的报案人纳入110报警服务受理范围,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予以制止,并制作处警记录。

  公安机关应当在调查取证后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对家庭暴力案件作出下列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对家庭暴力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告知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律责任,防止事态扩大;

  (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三)涉嫌犯罪的,及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告知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业内人士认为,事前预防比事后惩戒、救助更重要。而《条例》也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制止和求助体系的建立作了明确。

  有些“家丑”是需要亮相的

  □ 孙新萍

  

  生活中,殴打、谩骂、故意冷落乃至经济控制等家庭暴力实不鲜见,面对此,很多受害者心里面却是“家丑不外扬”的观念根深蒂固,遭遇家庭暴力时选择沉默,而社会上也有不少人认为“家庭暴力”是私事,外人无权过问,这些,无疑都大大助长了施暴者的气焰。然而,事实是平常不大引人注意的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影响家庭和睦、婚姻稳定的突出社会问题。因此,有些“家丑”是需要亮相的。

  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必要条件,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干预,进一步疏通救助渠道,为受害者提供法律和道义上的援助,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施暴者予以必要的惩戒,同时开展心理矫治,防范家庭暴力于未然。更重要的是,要加强法制宣传和文化教育,呼吁每个人文明对待身边人,受到家庭暴力的人要学会通过求助亲友、必要时依法维权等方式寻求社会干预,不是“扬家丑”激化矛盾,而是与暴力行为博弈,使施暴者知非改过,化解家庭矛盾,促进家庭和睦,铲除家庭暴力!

  多方收集和固定“家庭暴力证据”

  吴宁街道的张某与陈某结婚三十年来,张某一直生活在陈某的打骂中,因碍于家丑不可外扬,张某一直忍气吞声。前不久,忍无可忍的张某向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但证人因惧怕陈某报复不愿出庭作证,这种现象在离婚诉讼中普遍存在。法官在本案中“超越”职权主动与证人进行沟通,收集了一系列证人证言和物证,最终认定了家庭暴力事实的客观存在,并依法判决当事人离婚。

  在这一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取证,维护了妇女权益。

  《条例》对证据的固定和收集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受理家庭暴力投诉或者求助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家庭暴力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和受害人的受害情况,并在征求受害人意见后制作和保存证据材料;其次,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的报案应当制作处警记录;第三,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相关证据而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查收集;第四,医疗机构接诊家庭暴力受害人时,应当做好诊疗记录。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时,医疗机构应当据实出具诊断、治疗证明。

  有关人士呼吁当事人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因为,有些“家丑”是需要亮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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