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浙江省国土厅制定的《浙江省土地登记实施细则》和浙江省建设厅制定的《浙江省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实施细则》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房地产转移登记时涉及继承的,应当提供经公证机构公证的有关遗产继承证明等材料。为贯彻省厅文件精神,决定:自2011年5月1日起,对我市范围内的房屋、土地因涉及法定继承而申请转移登记的,应提交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公证文书。
特此公告!
东阳市国土资源局
东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东阳市公证处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