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蒋雯 通讯员 蒋宣国 朱晓伟 本报讯 昨日,笔者从市交警大队获悉,2013年我市共查处饮酒后驾驶2466起,其中因危险驾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486起。由于持续加强对酒后驾驶的查处力度,酒驾交通违法行为大幅减少。 酒驾集中整治每周一次 今年以来,市交警大队在城区范围内每周开展一次酒驾集中整治,其他时间以路面中队为主,在辖区内开展整治,形成了日常化管理。 据了解,民警在KTV、酒吧、夜宵店附近查处的醉酒驾驶比较多。其中3月25日凌晨,交警在查处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动时,一个小时内就查获4名醉驾者。 每天中午、傍晚,集市、物资交流会的附近路段酒驾现象较多。12月2日,洪某赶集喝了酒后,驾驶着二轮摩托车上路,被在徐巍线上执勤的交警逮了个正着。经检测,洪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民警查处。 交警提醒,年关临近,走亲会友的机会增多,驾驶人要做到“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 针对“耍赖行为”作了规定 为规范、统一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查处酒驾行为时,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也可以说是最主要的依据。民警称,实践中常常出现逃避检测的行为,还有不少司机一直认为只有行驶在路上的酒驾醉驾才算违法。 《意见》对此专门作出了规定,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已达到《意见》规定的醉酒标准,却在抽取血样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道路”除了传统概念的路,还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这些地方也属于“道路”范围。因此,小区、停车场内醉驾也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八种情形将从重处罚 《意见》还从醉酒驾驶的后果、行为危险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方面,规定了8种从重处罚的情形。 具体包括: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