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张宏伟 生活中,许多民间借贷发生在熟人、朋友之间,借款到期后,欠款人不及时归还,即使多次催还欠款也没用,等到最后不得不“对簿公堂”,想打官司解决。殊不知,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是有诉讼期限的。 【案情】市民金某和吕某是多年的好友,2012年3月10日,金某向吕某提出借款10万元。吕某心想两人是多年的朋友,便爽快地答应了借钱的请求。当时,两人还立下了借条,写明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2%,按季支付,期满归还借款本金。一年后,吕某多次口头向金某索要借款,但金某以各种理由不予归还。直到2015年5月10日,吕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金某归还借款本息。金某以吕某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要求法院驳回吕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吕某提出其多次到金某家中催促还款,但没有提出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最后以吕某的起诉超出法律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判决驳回了吕某的诉讼请求。 【分析】我国《民法通则》确定的诉讼时效制度,包括普通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制度。民间借款纠纷适用两年的普通时效制度,当借贷合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内为有效的诉讼时效期。本案中,金某应当于2013年3月10日前还本付息,诉讼时效期从2013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3月10日届满,吕某于2015年5月10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超出两年的诉讼时效。吕某虽然提出其多次到金某家中催促还款,但没有提出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不能证明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因此,金某的抗辩理由成立。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重新计算。因此,防止超出诉讼时效的办法就是使诉讼时效中断,并且要保存好出现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证据。第一,在立借款合同时,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上留下详细的通讯地址,并在合同中约定,按照约定的地址送达通知、函件即视为送达借款人,在借款时未按时还款的情况下,邮寄书面通知催促借款人还款;第二,上门催促还款时,要求对方出具书面还款计划、还款承诺或录音;第三,在催促对方还款的过程中发现其没有还款诚意的情况下,要及时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