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许莉婷 【案情】15周岁的卢某,因故辍学,在一家中国结工厂打工。一天晚饭时间,卢某和工友一时兴起,喝起了酒。几杯白酒下肚后,卢某感觉身体不适,于是回到宿舍休息,工友则去加夜班。次日凌晨,工友发现卢某全身冰凉,医生赶到时证实他已死亡多时。经调查,卢某死亡原因为猝死。卢某家属称,卢某每天的工作时间大概12个小时,对于他的死,家人觉得工厂繁重的工作也是一个诱因。 【分析】首先,本案当事人卢某死亡时年仅15岁,不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其与用人单位实际上是构成了一种非法用工关系。因此,非法雇用童工发生的劳动纠纷,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争议,不适用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应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解决相关纠纷。其次,卢某的死亡结果虽不属于工伤,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解决。因此,若起诉至法院,人民法院可参照劳动争议并引用相关法规进行判决。 本案当事人卢某未满16周岁尚属限制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对其承担监护义务。用人单位违反禁令非法录用童工,尽管其不具备民法意义上的监护人资格,但自录用童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承担起对童工的监护职责和法律责任。在童工发生伤残或死亡时,尽管用人单位不存在直接过失,甚至该伤亡并不具备“因工负伤”或“因工死亡”的必备要件,但用人单位已基于非法用工行为担负起民法意义上的“先行为义务”,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十条规定:“……童工伤残或者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对伤残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计算。”因此,只要用人单位招用了童工,不论童工是不是处于正在“使用”过程中,还是其他意外导致死亡,用人单位仍应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