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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1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离婚时女方需返还结婚戒指吗?
2018-08-21

    □通讯员 虞毓涵 项赞兴

    结婚戒指通常都是由男方购买,作为结婚的信物。那么,在离婚的时候结婚戒指是作为女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呢?

    案情回顾

    罗先生与唐女士是大学同学,从大一时开始谈恋爱,感情一直非常稳定。毕业后,双方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2015年3月,罗某购买了一枚价值3万元的钻戒作为结婚戒指。2015年5月,罗某与唐某举办结婚仪式,并亲手给唐某戴上钻戒。2016年9月,因双方感情不合,罗某与唐某开始分居生活。2017年5月,罗某欲与唐某离婚并起诉至法院。在诉讼中,罗某认为钻戒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夫妻要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唐某认为钻戒是她的个人财产。

    法律评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同时,我国《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律师观点

    虽然钻戒是罗某在婚前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唐某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唐某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唐某个人所有。退一步说,即使不认定钻戒为唐某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罗某给唐某钻戒的行为也应视为对唐某的单独赠予;该赠予合法有效。所以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唐某的个人财产,归唐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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