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巧颖 通讯员 赵云静 本报讯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可总有一些驾驶员三番五次以身试法,最终害人害己。 日前,横店交警中队接到指令:东仙线(马宅镇下洋路段)发生了一起小货车撞倒路灯杆的交通事故。值班民警楼方明火速赶往事发地,在勘察现场后发现车辆侧翻、路灯杆被撞倒。处置完现场,楼方明来到驾驶员所在医院,发现驾驶员王某身上散发着浓浓的酒味。王某当场承认了酒驾的事实,并陈述了大致的案发经过:当晚他喝了酒,沿着东仙线往磐安方向行驶,途经事发路段时突然意识迷糊,不自主驶入对向车道并撞上路灯杆。 经检测,王某酒精含量为9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同时楼方明发现王某系交警部门的“常客”,分别于2012年8月、2016年1月、2016年12月因为酒驾被查获,驾驶证也于2016年因再次酒驾被吊销。此次,王某属于无证驾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王某不仅要自行承担这起事故的所有损失,更要面临公安机关的严厉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