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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领取消费券却用来套现
司法机关:情节严重的涉嫌犯罪
2020-07-03

    □记者 蒋雯 通讯员 吴俊雅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的冲击,近日,多地政府通过支付宝向社会发放消费券以刺激消费,激活市场。对于这个亿元消费券派送,大家积极参与。但是,火爆的消费券也让一些人动起了歪脑筋。

    “老板,我买20元水果,刷40元,你再转账给我20元,可以吗?”近日,记者在市区某水果店购买水果时,听到有消费者这样对商家说。这名消费者其实是在套现消费券,他用领取到的消费券消费,向商家支付30元,商家账户则可收到40元,其中10元即是消费券的抵扣金额。随后,商家将20元钱返还给消费者。实际上,消费者只花10元钱就购买到了20元的水果。

    在法律上,消费券套现是什么样的行为?城东司法所工作人员说,消费者领取消费券后,通过与商家串通,其实际支付30元时,10元消费券抵扣生效,商家实际收到40元,再将40元返还消费者(这里不考虑手续费等问题),这样一个简单的操作,消费者就实现了10元消费券的套现目的。还有金额较高的家电消费券,例如金额为1000元、500元、200元的家电抵价券,有的消费者以面值30%的钱转卖给“收购者”。

    用消费券套现违法吗?该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消费券领取和使用规则,消费者领取消费券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消费使用,否则失效,支付宝公司根据消费者最终实际使用的消费券数量,向政府进行结算。因此,消费者获得的5张消费券具有使用方式、使用期限的限制,在领取时并不是确定性支付价值,仅是一种消费抵扣资格。只有当实际使用消费券进行消费抵扣,完成支付40元减10元的动作时,才实际得到政府的10元补贴。

    消费者领取消费券后在实际抵扣消费之前,未实际占有10元的政府补贴价值,而仅仅是持有消费抵扣的资格。消费者为了非法占有政府补贴的10元,虚构消费事实,支付宝基于消费者虚构的消费事实,实际支付10元到商家,但并没有实现刺激消费的目的,消费者的该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根据浙江省司法机关相关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6000元以上的,应当以诈骗罪立案。由于每个消费者只能领取5张消费券,因此消费者自己套现无法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如果行为人通过建立平台或者结伙、帮助他人大量套现的话,很可能突破6000元立案标准,甚至以诈骗罪条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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