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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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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23日     收藏 打印 推荐 朗读 评论 更多功能 
小区公共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
2018-01-23

    □记者 黄保平

    电梯广告的出现,代表着有一笔收入。有些业主可能认为,这个跟自己没多大关系,虽然每天进入电梯,但自己从来不留意广告。只是,这些广告赚了多少钱?物业经过谁同意将公共区域出租?广告收入所得去了哪里?

    案例:某小区业主投诉,他所在的小区电梯里,广告纸散发着浓重的气味,进出电梯觉得气味难闻,而且广告内容经常更换,花花绿绿的。业主多次向物业提出后,物业均不理睬。后来有业主一怒之下,撕了广告。

    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晓凌说,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应归属全体业主共有。未经全体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公司无权使用该收益。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如果在小区任何公共区域从事打广告等经营活动,作为业主,有权拒绝物业从事此类活动或有权利去讨要其经营所得。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那么,小区公共区域收益该归谁呢?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小区公共收益是全体业主共有的,受益的支配需要由全体业主大会决定。物业公司代为管理的情况下,物业公司需要提前制定使用计划,使用后也要公示账目。该条款就对“小区公共收益”有了较为清晰的界定。

    法院已有的判例也明确,物业公司在电梯等公共区域发布广告,而广告收益最终应该归谁的问题。

    案例:某物业公司在小区楼道、大堂、电梯内等公共区域,刊登了大量广告,广告主先后支付给物业公司26万余元。

    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广告,收取广告费并私自占有使用,违反《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公司则称,在成本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一直亏损运营,这笔钱款已用来补充物业费收入严重不足部分。

    虽然物业公司解释了很多,但最终,法院依法判决26万元广告费归全体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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